袁小某乘坐其爸爸袁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赵某某未拴系的宠物狗相撞,致使摩托车摔倒,袁小某受伤,宠物狗死亡的交通事故。袁小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产生检查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645.64元。后袁小某诉至法院,需要赵某某赔偿损失。那样对于狗未拴绳,横穿马路致交通事故,应由哪个担责呢?
本案中,赵某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在公共场合未对其饲养的犬只采取束缚、牵引等手段,其宠物狗忽然蹿至公共道路,是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缘由。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手段导致别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的,可以减轻责任。据此,赵某某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手段具备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最后法院断定赵某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袁小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451.95元。
近年来,动物致害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村养狗,大部分未对犬只进行拴绳,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应怎么样认定呢?《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导致别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能妨碍别人生活。该条约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旨在主张文明饲养动物,推进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好环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导致别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