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资金、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数目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公告债权人是不是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察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察,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认可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