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职员,需要提前30日公告职员,假如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需要公司予以赔偿。日前,蠡县人民法院对一块劳动争议纠纷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王某六千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王某系某企业的职员,2020年11月1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王某发出《告知书》,对王某进行工作调整,公告王某于2020年11月3近日进行工作交接,但双方对工作调整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建议。2020年11月7日,被告某公司作出对原告王某的开除公告。
后原告王某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2月29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给付王某2020年十月及11月薪资三千余元,对王某需要给付一年半加班成本一万余元不予支持。
王某对该裁决结果不服,起诉至法院,需要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给付未提前公告解决合同的一个月薪资,并给付2020年十月及11月薪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因公司职位调整,被告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对原告王某进行公告并协商后,原告王某不可以到所调整的职位进行工作,即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就职位调整未能达成一致建议,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的公告。
法院觉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原、被告的状况,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因并未提前30日公告原告,故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中原告的诉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因此,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要么提前30日公告,要么不提前但需要支付一个月薪资作为代公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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