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买到劣质商品,找到生产厂家索赔,一般生产方都会与其达成赔偿协议,不过假如当事人发现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满可以起诉维权吗,假如有正当理由自然是可以通过诉讼维权的。
通常来讲,只须当事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需要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缘由对局势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如果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质损失远远超越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越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
判断是不是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只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不是因缺少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少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不是导致实质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假如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我们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了解的认识,则不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正是由于这样,买家在买到劣质商品时总是未知道了解我们的权益应该怎么样维护,比如可以索赔的金额,就直接找到有关责任方索赔。这种做法是冲动的,正确的做法是事前找个劣质商品致损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与律师商量怎么样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