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营运管理中,有的股东基于投资进步、逃避债务等现实需要,会抽逃出资,这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有人觉得公司董事、经理要为此负责,也有人觉得与他们无关。其实,董事、经理等需无需承担责任,是要结合实质状况而定的,状况不同,结果就会完全不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经理对此是不是要担责存在以下状况: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帮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职员或者实质控制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可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帮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职员或者实质控制人对此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因此,当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董事、经理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不是存在帮助行为,假如有,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若没,就无需承担责任。
但该怎么样认定公司董事、经理等有没存在帮助行为,在法律上没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结合上述讲解第十二条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1、帮助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帮助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它出资转出。
3、通过制作不真实财务会计报表虚增收益分配帮助股东抽逃出资。
4、帮助股东借助关联买卖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帮助股东抽回出资的行为。
故在现实日常,当股东抽要出资时,如果发现公司董事、经理、其他股东存在上述帮助行为,可以需要其承担连带责任,协商不成,准时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提供帮助,及早进行追责索偿。